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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关于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性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6-24 10:57:00    作者:河南省物流协会    阅读: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性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认定工作的通知
 豫商建函[2022]4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贯通县乡村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加快贯通县乡村寄递物流配送体系,省商务厅、财政厅决定,从2022年起到2025年,在全省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功能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电子商务进农村与寄递物流体系融合发展具有示范性、引领性作用的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

(二)功能

1.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

具备开展电商、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市场化合作的条件,能够实现仓储、揽收、分拣、运输、配送“五统一”,场地、车辆、人员、运营、设备、管理“六整合”,初步构建电商、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共同配送体系,实现县域48小时快递到村,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农村电商、快递物流配送协同发展,建立有适合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物流支撑保障体系,推动农村产品销售;具有运输组织功能,包括中转、装卸、分拣、配送;信息交易功能,车货信息收集、发布和交易;仓储服务功能,包括农产品冷藏、冷冻,普通仓储,专业仓储(农药、化肥等);物流增值服务功能,包括流通加工、包装等服务;电商快递服务功能,包括为电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和快递包裹分拣、配送等服务。

2.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

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是农村寄递物流体系中上接县、下联村的中间节点,承担区域内物流组织与管理,支撑农村物流各类物资的中转仓储和分拨配送。具有快递包裹收寄功能;信息收集和发布功能;电商产品展示、代销代购功能;农村产品收储、代购功能;便民服务功能等。

(三)申报条件

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服务农村市场,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业务运营良好的中心(站)。

1.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

(1)与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运营合作协议(3-5年)。

(2)上年度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以运营企业平台实际数据为准)。

(3)中心占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县域城镇规划布局。

(4)设施设备配置:包括物流中转库、快递分拣库、普通仓储库、冷藏冷冻库、堆场、停车场、装卸作业区等设施,以及分拣设备、货架、标准周转筐(笼、箱)、配送车辆、称重设备、标准托盘、地牛、叉车(手工叉车)、电脑、PDA(工业手机)、打印机、快递扫描仪、电子秤、X光安检仪、充电桩等快递物流设施设备等。

(5)制度与信息化:建设仓库管理、运输(配送)管理、车辆管理等安全生产制度和消防管理制度;具备仓库管理、运输(配送)管理等信息系统。

(6)运营服务:实现数据互通,统仓共配。整合电子商务、邮政、快递、物流、商贸物流等企业,原则上不少于4家。

2.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

(1)用地面积: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处于交通便利、人口和商业活动集中地。

(2)设施设备配置:包括办公场地、桌椅、电话等办公设施设备;堆场、仓库、停车场、货架、周转箱、配送车辆、称重设备等物流作业设施设备;条码扫描器、电脑或显示设备、无线WIFI路由器、移动信息终端等信息化设施设备。

(3)制度与信息化: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做好安全宣传与教育。以运营企业为主体,对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和升级改造,农村物流信息终端和设备标准化,实现与县级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的互联互通。

(4)运营服务:加强电商、邮政、寄递物流、商贸物流等企业乡村资源整合,构建“场站共享、服务同网、货源集中、信息互通”的乡村物流发展格局,确保快递物流到村设点服务。

二、工作程序

(一)组织方式

各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性中心(站)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二)申报流程

1.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认定申报书(见附件)、单行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经税务机关签证的诚信纳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信用河南网站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及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应佐证材料等)。相关材料经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组织上报。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于6月15日前,联合行文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3.评审认定。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省辖市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向社会公布并授牌。每年择优支持15个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性县域示范性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原则,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奖补;每年择优支持300个示范性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每个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奖补。以前年度享受过中央或省财政支持的同一个县域物流共配中心、乡镇物流服务站不再重复支持。

(三)中后期监督

省商务厅、财政厅将建立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中心(站)日常监督评价体系,对达到相关条件的中心(站)给予支持;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取消其示范称号,涉嫌骗取资金的,按财政处罚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拟申报中心(站)的督导,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协调解决;按时按要求上报中心(站)建设运营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是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建立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中心(站)储备台账,并加强对获取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固定资产后期监督管理,防止设施设备闲置,发挥应有效益。

(三)省商务厅、财政厅将依据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央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示范性中心(站)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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