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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3万!三部门联合发文,一年违法超限运输超三次,吊销车辆营运证!

时间:2019-08-22 16:53:00    作者:河南省物流协会    阅读:

       8月2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还指出,对于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装载超出车厢范围的车辆运输车,责令卸载违规装载的乘用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禁止“6+2”“7+2”等违法装载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以下为政策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总体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一年来,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下,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但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示意图见附件1),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为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装载监管
 
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示意图见附件2),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整车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运输,对违法次数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路面执法检查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的要求,强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车辆运输车“6+2”“7+2”超长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一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装载超出车厢范围的车辆运输车,责令卸载违规装载的乘用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禁止“6+2”“7+2”等违法装载的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
 
三、加强违法信息共享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整车物流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整车物流企业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的要求,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整车物流企业以及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违法运输乘用车的企业纳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按照《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域失信名单的认定、发布、惩戒、修复和移除等工作,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上报失信当事人信息。交通运输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失信当事人信息,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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