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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豫交文〔2021〕72号中关于网络货运平台的监测评估指标简析

时间:2021-10-22 10:30:00    作者:河南省物流协会    阅读:

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税务局为规范网络货运规范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布了《关于推动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河南安联程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意见》中罗列的监控考核指标进行逐条分析:

 

1、运单接入正常率

指标计算标准:

符合《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运单数量 / 上传至省监测系统运单总数 * 100%

 

指标解读:

网络货运企业上传至省监测系统的运单,其车辆、驾驶员、货物、托运人、收货方、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保险等信息需按照《指南》要求填写完整并准确无误,否则判定其为异常运单。除异常运单外,剩下的正常运单所占上传至省监测系统运单总量的比例即为运单接入正常率。

 

注:

【1】实际承运人:与网络货运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实际完成运输的经营者信息。实际承运人可以是运输公司或个体运输户。

【2】托运人:与网络货运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委托网络货运经营者完成运输的托运方。

【3】收货方:是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

【4】驾驶员:参与运输过程的车辆驾驶员。

 

2、资金流水单接入正常率

指标计算标准:

符合《指南》要求的资金流水单数量 / 上传至省监测系统资金流水单数量*100%

 

指标解读:

实务中,一些网络货运企业存在非在线支付,私下转账或第三方中介代为支付的方式结算司机运费,从而上传资金流水单的中收款方账户、银行流水、支付金额等信息与逻辑和《指南》的要求无法适配,导致异常资金流水单的产生。

 

3、单据实时上传率

指标计算标准:

企业全部实时上传运单,资金流水单得分100%,有一项未上传得分0%

 

指标解读:

网络货运企业在收货人确认收货后,应实时将运单数据上传省监测系统,在结算完成后,实时将资金流水单信息上传至省监测系统。

 

4、驾驶员位置信息上传率

指标计算标准:

企业正式上传驾驶员位置信息的得分100%,未上传得分0%

 

指标解读:

网络货运企业在运单起运与确认送达时,经驾驶员授权同意后,实时采集上传驾驶员的地理位置信息并按照《指南》中位置信息表单内容,将时间、单号、位置、收发货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上传至省级系统。

 

5、数据逻辑正常率

指标计算标准:

运单与资金流水单中关键数据逻辑正常的单据数 / 上传至省监测系统的单据总数 * 100%

 

指标解读:

上传至省监测系统的运单与资金流水单中重合的一部分信息为实际承运人、车辆、托运单号等内容,网络货运企业上传信息时需保证二者信息一致,对于运单,资金支付等时间逻辑信息保正确。

 

6、车辆资质合规率

指标计算标准:

企业上传至省监测系统与其上传至全国道路运政系统的车辆信息一致的车辆数/ 上传至省监测系统的车辆数*100%

 

指标解读:

网络货运企业上传至省监测系统的车辆基本信息,其车辆类型颜色、车牌、所有人、核定载质量、使用性质、道路运输证号等信息需与运政系统填写一致,严防超限、超载、超规等货物安全运输隐患。

 

7、驾驶员资质合规率

指标计算标准:

企业上传至省监测系统的信息与运政系统对比一致的驾驶员数量(证件在有效期内并未被列入黑名单)/上传至省监测系统信息的驾驶员数量*100%

 

指标解读:

网络货运企业上传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证有效期、从业资格证等有关驾驶员的信息需与真实业务保持一致并真实有效且与运政系统的信息保持一致。

 

8、实际承运人资质合规率

指标计算标准:

企业上传至省监测系统中有关实际承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运政系统一致并合规的业户数(证件在有效期内)/ 上传至省系统实际承运人总数*100%

 

指标解读:

网络货运企业上传至省监测系统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信息包括:业户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证件号等信息其上传需与运政系统保持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9、超载监管正常率

指标计算标准:

企业上传至省系统未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运单/上传至省监测系统的运单*100%

 

指标解读:

车辆超载极易引起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网络货运企业要担负承运人的全程运输责任,按照运输车辆的使用性质及核定载质量规定,合理安排运单。

相关数据比对将涉及:货物重量、车辆载重等信息。

 

10、违规转包率

指标计算标准:

运单中的实际承运人无直接承担运输能力的运单数量/上传至省监测系统的运单总数*100%

 

指标解读:

网络货运企业委托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必须为可直接承担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与网络货运签订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不可再转包运输业务。

实际承运人为司机个人的情况下,符合实际承运的要求。实际承运人如为企业,该企业须使用自有车辆以及雇佣的司机完成运输业务,相关数据比对可能会涉及:车辆所有人、企业员工社保等信息。

 

11、经营范围合规率

指标计算标准:

企业运单货物类型没有超出实际承运人、车辆的经营范围的运单数/上传至省监测系统的运单总数*100%

 

指标解读:

网络货运企业上传至省监测系统的运单内容需满足车辆与实际承运人的业务经营范围。否则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有效。

注:

【1】根据《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代码集》企业运单货物类型有:

煤炭及制品、石油、天然气及制品、金属矿石、钢铁、矿建材料、水泥、木材、非金属矿石、化肥及农药、盐、粮食、机械、设备、电器、轻工原料及制品、有色金属、轻工医药产品、鲜活农产品、冷藏冷冻货物、商品汽车、快递其他。

【2】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即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由于网络货运不可进行危险货物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表1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范围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12、运输轨迹正常率

指标计算标准:

上传至省监测系统运单中的收发货地址与时间与驾驶员、运输车辆实时定位地址一致的运单数量/上传至省监测系统的运单总数*100%

 

指标解读:

监测系统比对以下三者信息,进行一致性判定:

  • 网络货运企业在运单信息中上传的的收发货地址与时间;

  • 网络货运企业通过SDK上传的驾驶员收发货位置与时间;

  • 监测平台从交通部获得的道路运输车辆定位与时间。

注:

【1】车辆实时定位信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对于道路运输车辆的定位信息的采集上传进行了相关规定。

【2】驾驶员实时定位信息:网络货运企业在其司机端APP中集成监测系统要求的SDK,从而将驾驶员的实时定位信息上传至监测系统。

 

13、资金支付正常率

指标计算标准:

运单与资金流水单里面的信息匹配正常,逻辑无误的单据数量/上传至省监测系统的单据总数*100%

 

指标解读:

上传至省系统的运单中有关实际承运人、单号与时间,运费金额,发货时间,收货时间等信息需与资金流水单的总金额,实际支付金额,日期时间等内容保持一致且逻辑无误,若出现以上问题则代表该业务资金支付异常。

注:

【1】运单中的运费金额:托运人与网络货运经营者所约定的运费金额。

【2】资金流水单的总金额:在运输业务过程中所花费的燃油,路桥费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总和。

【3】资金流水单中的实际支付金额:网络货运经营者支付给实际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金额。

 

总结

 

网络货运平台依托互联网技术,数据是一项非常关键的要素,只有真实的数据才具备价值。据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止2021年6月30日, 全国1299家网络货运企业,完成运单2834.3万单,有152家企业未上传运单,167家企业车辆轨迹及运单匹配正常率低于60%。可见网络货运运营不规范的问题依旧突出。

 

再过2个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将要到期,2022年网络货运平台将会是什么样局面,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资料: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推动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3】《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
【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
【5】《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代码集》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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