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可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时间:2021-07-28 10:44:28 作者:河南省物流协会 阅读:
连日来,我省多地遭遇持续性强降雨天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家、社会对受灾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税收方面,税法规定,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本期,小编来梳理一下个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供读者参考。
一、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我省的规定: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
二、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三、车船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四、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温馨提示:具体减免税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请向当地税务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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