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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财税大讲堂】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物流企业未履行“启运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

时间:2020-07-13 09:08:22    作者:河南省物流协会    阅读:

        物流、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在企业和个人享受着物流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物流企业却独自承受着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这其中包括自然耗损造成的货物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装卸风险、仓储风险等,其中,风险最大的是在途货物损失,稍有不慎,一车几十万上百万的货物就有可能灭失。
        正是因为物流是高风险的行业,所以很多物流企业都会为其运输的货物购买保险,或者要求发货人为托运的货物购买保险。“货物运输预约保险”是物流企业普遍使用的一种,它以物流企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物流企业所承运的货物为保险标的,免去了“一货一投”的繁琐程序,提高了运输工作的效率。但这种保险对投保人(物流公司)也是有要求的,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投保人在每次货物启运时,将承运车辆、货物名称、价值、运单号码、起运日期等信息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预约保险仅表明投保人对某一车货物具有投保的意向,没有真正投保,只有投保人发出“启运通知”的时候,保险公司的承保义务才真正开始。针对保险公司的这一主张,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并阐述保险公司的这一主张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2017年4月,A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B保险公司购买《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保险费预计数为25万元,协议期满时,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实际发生数予以调整。合同签订后,A公司预付了保险费25万元,保险期间内,A公司正常履行“启运通知”的义务。2018年2月,A公司运输一车装有200余万元的货物,启运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该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运输车辆失火,货物全部灭失。事故发生后,A公司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以未收到启运通知为由拒赔。保险公司认为,A公司交付的25万元保费是预付保费,并非固定保费,双方签订的《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也并非真正的投保单,“启运通知”才是真正的保险责任的起点,A公司未发“启运通知”,视为放弃本车货物的投保。
 
       我们作为A物流公司的代理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提出两点点反驳意见。
 
       第一:我们认为“启运通知”属于格式条款,A公司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就该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没有明确就违反该条款的后果进行解释说明,因此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我们注意到,原合同关于启运通知是这样表述的:“货物承保方式根据“启运通知书”办理,投保人须于货物启动后(最长不超过5天)向保险公司提供货物启运明细表”。既然“启运通知”可以延长到起运后5天内,那么A公司出险时是启运后第二天,A公司即便是在第5天履行通知义务也并不违约,只是货物在途灭失,通知义务客观上已不能履行,没必要履行。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意见,A公司顺利获得理赔。
 
      但是,这并不说明A公司的做法值得提倡。本案之所以胜诉,很大程度是因为保险合同本身设定“启运通知”义务时,给了5天的宽限期。但我们抛开A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讲,即便是有5天的宽限期,由于货物已经灭失,保险标的根本不存在,何来保险责任?
       本案由于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所以能赢得胜诉,而实务中,物流公司因此而败诉的也不在少数,因为并不是每个物流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都幸运地有“宽限期”的约定。我们也见到不少物流公司以“格式条款”作为由主张索赔,但败诉的居多。因为,如果物流公司此前一直履行着“启运通知”的义务,仅仅这一次没履行,很难说自己对该条款“不知情,不了解”,而且,启运通知是双方约定的承保方式,是单次保险责任的起点,很难说构成“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我们给物流公司提出一些建议:
 
       建议一
      虽然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范式合同,但并不代表不能修改,多跟保险公司业务员要几天“宽限期”,这要求应该不过分吧?
 
      建议二
     “启运通知”的内容要明确,特别是承运车辆,因为很多物流企业并非都是用自有车辆运输,如果是临时调用其他公司的车辆而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后保险公司会认为中途转运而增加理赔难度甚至拒赔。
 
      近年来,保险公司的理赔确实越来越难,保险公司毕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当理赔额较大时,惜赔、少赔、拒赔也是可以理解的。而大多物流企业在专业知识上不及保险从业人员,所以,在产生理赔或者诉讼时,一定要找专业的人士来为自己发声。
 
  •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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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创立于 1993 年,是中国司法部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2013 年,本 所由京、沪、浙、闽等著名律师联合发起重组,再铸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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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领域:投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只是产权、国际业务、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综合类业务、诉讼与仲裁、海商海事、政府法律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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