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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财税大讲堂】这个小细节不注意,物流企业可能面临巨额索赔

时间:2020-07-13 10:58:27    作者:河南省物流协会    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物流运输的需求大大增加。同时,为适应物流行业的高速发展,使其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需要,国家近年来也连续出台了多项针对物流行业的利好政策,促进物流企业不断向信息化、规模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而这些,在给各个物流企业发展提供方向和契机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一小心就很容易在发展的浪潮中被拍打下去。所以,在此过程中,如何防范和管控企业发展中的风险,使企业平稳、快速的在发展浪潮中乘风破浪前行,相信是每个物流企业在思考的问题。
 
传统的物流企业在人们的印象中往往是“小、散、乱”的形象,“一辆车、一间房、一张单子”是很多小企业的真实写照,而风险往往就蕴藏在其中,比如物流行业著名的“保价条款(限制赔偿条款)”,一不小心,就会发生“即使托运人未保价,物流企业仍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的情况。不信,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例:A设备公司因常年需要托运货物,与B物流公司达成了常年的运输合同,约定货物系保价运输。2017年11月3日,A设备公司又有一批货物需要运输,B物流公司接到A设备公司电话通知后,B物流公司上门取走货物,A公司在此次托运时亦声明了货物价值并交纳了相应保险费。但B物流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又将该批货物转委托给了自己常年合作的C物流公司,但在转委托时未声明货物价值,未保价。C物流公司的托运单后附有《运输合同》,该运输合同中印有限制赔偿条款,即“货物不参加保险的,若发生毁损、灭失,最高按照运费的3倍赔偿”。C物流公司因与B物流公司具有常年合作关系,加上当时发车时间紧,没让B物流公司在托运人栏签名确认。
 
2017年11月5日,C物流公司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因遭遇火灾,导致案涉货物发生损坏。B物流公司在向A设备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后,B物流公司将C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约40万元。
 
法院认为: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B物流公司与C物流公司之间成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C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其与B物流公司之间《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C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途中发生火灾造成B物流公司托运的A公司货物灭失,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免责情形,故应对B物流公司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问题,本案中B物流公司与C物流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运输协议,只有托运单,而托运单上没有托运人签字。托运单上所印制的限制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托运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C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向B物流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该条款对B物流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决C物流公司赔偿B物流公司全部损失。
 
浩信律师说: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签不签字在很多人看来也许只是微不足道的小问题,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任何小问题都是应当被重视的大问题。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到海恩法则,这个法则是飞机涡轮机发明者德国人海恩提出的飞行安全法则,后来被普遍运用于企业管理经营中。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的轻微事故,还有300起的未遂先兆,还有1000次的事故隐患。事情的发生都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所以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若想要限制赔偿条款,对托运人产生效力,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1、条款内容的印制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起托运人注意,比如“黑体、大号、醒目的位置”,在运输单据上设置“是否报价”一栏,若托运人不保价,需签字“不保价”,切记不能直接在“不保价”上画勾,否则一旦对方否认,无法进行笔迹鉴定;
 
2、物流公司在接受货物、交付货物,必须要求托运人或接受人签字,以保证物流单据证据链的完整性;若托运人是公司的,则运输合同/运输单据上要求其加盖公司印章,若公司委托员工办理托运的,也须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另外,员工办理托运的,运输单据上一定要写上托运公司的全称,以免在诉讼过程中因诉讼主体问题产生争议。
 
总之,千万不能贪图一时的省事,而留下不可预知的风险。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创立于 1993 年,是中国司法部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2013 年,本 所由京、沪、浙、闽等著名律师联合发起重组,再铸辉煌。
 
主要领域:投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只是产权、国际业务、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综合类业务、诉讼与仲裁、海商海事、政府法律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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