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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财税大讲堂】警惕物流行业中的职务侵占罪

时间:2020-07-21 11:45:33    作者:河南省物流协会    阅读:

作者简介

袁可, 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涉税法律部门负责人,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涉税争议及税务风险防范、公司法律顾问。

田梦舒,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浩信郑州管理委员会秘书长,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具备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专业领域:上市辅导、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非诉法律事务及公司纠纷、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纠纷及其他重大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每一位从事物流行业的企业家,都不愿与别人在刑事案件中兵戎相见,无论这个人是自己公司的员工,还是自己曾经的合作伙伴。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打开“裁判文书网”,搜索“物流+职务侵占罪”的关键词,就有将近5000份裁判文书(不包括2013年以前未上传的),这与我们在长期服务物流企业过程中所发现的物流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一致的。

进入21世纪以来,物流行业乘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东风,总体规模得到快速增长,大多数物流企业都实现了跨区域发展,“分公司”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

但是,随着我们对物流行业的深入了解,我们发现很多物流企业所谓的“分公司”,其实并不具备“分公司”在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即“分公司”只是物流企业区别于“总部”的叫法,并没有落实在工商登记上。

而“分公司”的负责人大多也不是总部指派的工作人员,更多的是在当地从事物流行业的个人,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双方签订的是类似于《合作协议》《分线承包协议》的合同,约定双方各自核算,自负盈亏。

我们暂且不论这种合作模式在法律上是否合规,但就本文所讨论的职务侵占的问题,就存在很大的风险。

对物流行业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侵占应付运费、侵占代收货款等是频率高发的一种行为,而站在企业角度,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法是刑事控告。

我们在实务中发现,一旦发生“分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的行为,企业拿着《合作协议》《分线承包协议》去公安机关刑事控告,很难立案成功。

这是由于:

第一,根据职务侵占罪的概念,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在刑事控告时,企业必须提供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与本企业的人事关系证明,否则企业无法直接证明行为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第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的隶属性,劳动者所管理的财产也隶属于公司。而《合作协议》《分线承包协议》更像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况且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会有“自负盈亏”的约定,那么企业如何证明行为人所侵占的是公司的财产?而不仅仅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因此,针对“分公司”这类职务侵占,一没有工商登记,二没有人事关系证明,则物流企业在刑事控告过程中往往很被动。

充分的证据是控告成功的关键,我们认为,企业在进行刑事控告时,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证据收集:

一、行为人在物流企业的人事关系证明,例如:劳动合同、分公司负责人聘用书、项目管理责任书、以及入职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等等,以证明行为人是利用了其主管、分管、经手、经办一定事项的职务便利;

二、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财物的证据,例如:公司与行为人的工作联系函、催款函、聊天记录等材料,以表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方式、手段以及主观恶性;

三、被侵占财产金额的证据,例如:涉案的发票、单据、会计记账凭证、提货凭证等材料,以证明被侵占的财产数额达到构罪标准(一般为六万以上)。

以上材料中“分公司负责人聘用书”“项目管理责任书”是完全可以在选择合作伙伴之时要求对方签署的(对方签字,公司保留),虽然物流企业与“分公司”之间更多是合作关系,“分公司”的人员与总公司之间不一定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分公司”也承担着分发货物、代收货款的职责,其管理、经手的财物实际上也是源于职务行为,并且,一旦“分公司”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对外承担责任的首先应当是总公司。

因此总公司要求“分公司”负责人在其他合同均已完善的情况下,另行签署一份“分公司负责人聘用书”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完全合情合理,一是可以增加对方违约成本,二是可以加强对方心理约束,这既是防范民事风险的措施,更是挽回经济损失的手段。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创立于 1993 年,是中国司法部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2013 年,本 所由京、沪、浙、闽等著名律师联合发起重组,再铸辉煌。

主要领域:投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只是产权、国际业务、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综合类业务、诉讼与仲裁、海商海事、政府法律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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