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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财税大讲堂】你还在“背锅”吗?--简述车辆挂靠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0-07-24 09:33:36    作者:河南省物流协会    阅读:

 

我们在实务中,经常会见到两种挂靠关系,一种是发生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一种是发生在客运、货运、及特种车辆运输的营运车辆领域中。

 

第一种挂靠关系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施工,或者低资质企业借用高资质企业的资质进行施工,或者无资质(或低资质)企业借用有资质的企业以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合同形式承揽工程,虽然形式上五花八门,但通过现象看本质,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合同,只要本质上是挂靠关系,都有可能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合同。此种认定是基于《建筑法》对挂靠行为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挂靠关系一般发生在实际车主(挂靠方)与运输公司(被挂靠方)之间,实际车主作为车辆的出资方,将购得车辆登记运输公司名下,由运输公司为其办理营运许可证书,并收取管理费,实际车主进行实际运营,自负盈亏。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二种挂靠关系。与第一种挂靠关系不同的是,虽然现行的行政法规中也规定禁止车辆挂靠,但我们通常认为这种禁止性规定是非效力性规定,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即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挂靠合同是有效的。既然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双方就可以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行为、内部追偿的范围(律师费也可以约定为追偿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挂靠合同也成为裁判的依据。

 

道理是这么个道理,但现实中我们发现,作为被挂靠方的运输企业,总是在不停的“背锅”,比如以下案例:

 

案例一:

 

自然人A将自有车辆挂靠在B运输公司运营,并签有《挂靠协议》,A自行聘请的司机由于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由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而A又没有赔付能力,B公司只能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家属200余万元,同时,B公司主管机关对其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又造成停业损失100余万元。随后,B公司以垫付赔偿金以及停业损失为由向A追偿,官司打赢了,但A没有任何履行能力。

 

律师点评:此类是最常见的挂靠合同纠纷,由于挂靠关系对外是以被挂靠人对第三方承担责任,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时,首当其冲的是被挂靠方,即运输公司。如果挂靠合同设置的条款对运输公司比较有利,还能或多或少挽回一些损失,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内部追偿来弥补,法官在庭审中还会依据法律规定重新核定受害人的损失,超出赔付标准的部分以及刑事谅解赔偿金属于自愿给付,就不在追偿范围之内。

 

其次,行政处罚以及因行政处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不能通过追偿来弥补,原因是,挂靠协议只能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行约定,而行政责任不能通过约定来转移。

 

再次,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也包括交通运输活动的管理人员,如果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免不了要对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安全制度调查个遍,若公司平时规章制度比较完善,也比较注重安全教育还好,否则真是名副其实的“背锅”了。

 

案例二:

 

自然人A将自有车辆挂靠在B运输公司运营,并签有《挂靠协议》,A公司自行聘请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与他人追尾,司机死亡。家属认为司机是工亡,向B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本案中虽然有挂靠协议,但B公司仍然败诉。因为有个很关键的细节,司机虽然是实际车主A自行聘请的,但是B公司为了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有尽可能高的扣除项目,降低税负,所以将公司所有车辆的司机工资都通过公司账户发放,因此B公司在诉讼中就非常被动,民事风险与涉税风险,如何去选?

 

律师点评:大部分纯正的挂靠协议,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是认定司机与实际车主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因是,公司仅仅收取固定管理费,对车辆不管理不运营不收益,从价值取向以及公平角度来讲,都不宜认定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我们看到的越来越多的合作关系已经不仅仅是挂靠关系,有投资的,有托管的,运输公司也不仅仅局限于收取几百元管理费,各类需求也是越来越高,如本案例。随着公司的扩张,也不可能不对车辆、人员进行制度上的管理,如我们服务的运输公司,管理上百辆车,几百名司机,当车辆上的司机与公司人身依附性越来越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就越来越模糊的时候,用工风险就是公司的主要风险之一。

 

风险防范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当被挂靠方面临第三方的起诉时,单纯的主张挂靠关系,主张未从挂靠关系中获利稍显薄弱,被挂靠方获得的规模效益、税负效益(如车辆进项税额抵扣)算不算获利?我们要在发展中看问题,要随着商业活动的多样性来不断调整办案思路,寻找突破点。

 

同时,一些运输企业即想规避用工风险,又想享受挂靠带来的规模效益,税负效益,于是自行设计一些所谓的“风险防范模式”,但往往顾头不顾尾,风险防范,当然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既然选择挂靠,就不可能“零风险”,但是在各种约束条件下制定出最优方案,我们还是可以实现的。

 

作者介绍

 

袁可,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涉税法律部门负责人,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涉税争议及税务风险防范、公司法律顾问。

 

田梦舒,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浩信郑州管理委员会秘书长,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具备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专业领域:上市辅导、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非诉法律事务及公司纠纷、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纠纷及其他重大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创立于 1993 年,是中国司法部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2013 年,本 所由京、沪、浙、闽等著名律师联合发起重组,再铸辉煌。

 

主要领域:投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只是产权、国际业务、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综合类业务、诉讼与仲裁、海商海事、政府法律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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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河南省物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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