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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财税大讲堂】签订运输合同后不实际承运,货损时仍要担责?

时间:2020-07-29 14:26:01    作者:河南省物流协会    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物流运输的需求大大增加。其中,公路运输显然是国内货物运输中最为常见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在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人后,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但在长途运输时,承运人可能会基于运营效率和成本的考虑,将货物再转交至第三方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甚至会出现,承运人在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后,直接将货物交由其他公司承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货损,责任如何承担,是承运人、第三方运输公司及托运人都关注的焦点问题。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具体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6日,湖北联亮公司与仙桃天韵公司订立一份《货物承运合同》,约定湖北联亮公司将其生产的需要外运的货物在合同期内全部委托仙桃天韵公司承运,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7月6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2013年9月15日,湖北联亮公司将价值1033132.24元的布匹(853卷、重25.6吨)委托仙桃天韵公司运送至上海龙在天仓库,约定联运方式为国内公路。

同日,仙桃天韵公司与上海永奔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永奔公司将该批货物运至目的地,合同约定由上海永奔公司将该批货物运至目的地,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灭失等不良后果,由上海永奔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同日晚,当货车装载货物行至安徽省境内六武高速公路古碑出口处前200m处时,货车发生火灾,致使该车装载的货物全部烧毁。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湖北联亮公司与仙桃天韵公司订立《货物承运合同》后,仙桃天韵公司随即与上海永奔公司订立了就同一货物的《运输合同》。这两份合同约定的运送方式一致,均为公路运输;合同的目的一致,均是将该货物运送至上海龙在天仓库。

在仙桃天韵公司与上海永奔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上的托运单位一栏为湖北联亮公司,可以明确上海永奔公司知晓该货物的实际托运方,上述特征均符合单式联运合同的特征。

虽然湖北联亮公司与仙桃天韵公司订立的《货物承运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运输方式为联运合同,但是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认可这种运输方式,并约定俗成多次采用这种运输方式且均无异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依照上述规定,虽然仙桃天韵公司在与湖北联亮公司订立《货物承运合同》后并没有实际运输其中一段路程,这种方式不是典型的单式联运合同方式,但与单式联运合同最为类似,可以类推适用单式联运合同的法律规则。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对湖北联亮公司的损失,由仙桃天韵公司与上海永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在货物运输关系中,转托运输谓相继运输类型之一,是指由一个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承担全部的运输,然后再将此运输的全部或一部,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委托其他承运人承运。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的托运人湖北联亮公司与承运人仙桃天韵公司签订《货物承运合同》后,仙桃天韵公司并未实际运输,而是与上海永奔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将承运的货物委托上海永奔公司运输,故仙桃天韵公司与上海永奔公司之间实际形成转托运输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运输合同》在性质上属相继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才对托运人负运输合同上的全部责任,而其他承运人则不对托运人直接负责。

但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相继运输为“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相继运输所发生的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不仅缔约承运人仍然对全部运输负责,而且承担全部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也要承担与缔约承运人同样的责任,换言之,实际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一种法定责任。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浩信律师说

从判决可以看出,在对于责任承担上,虽然一审及二审法院在论理上并不完全一致,但最终都是基于《合同法》313条认定仙桃天韵公司与上海永奔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合同法第313条实质上是对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直接抛开承运人和发生货损阶段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更侧重于对托运人权利的保护,以降低托运人的权利保护成本。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承运人维权的难度。

本案中,虽然仙桃天韵公司在接受湖北联亮公司的委托后,并未实际承运,而是将该批货物全部交由上海永奔公司全称运输,与一般情形下的单式联运其实并不完全相同,但法院的裁判观点仍是认为应当依据合同法313条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给广大物流公司提了个醒,在现有裁判规则下,需更谨慎的通过多种渠道防范自身风险,以更大限度的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作者简介

田梦舒,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长,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具备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专业领域:上市辅导、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非诉法律事务及公司纠纷、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纠纷及其他重大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袁可,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涉税法律部门负责人,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涉税争议及税务风险防范、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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