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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财税大讲堂】《民法典》与运输合同有关的那些事儿(一)

时间:2020-08-07 16:01:01    作者:河南省物流协会    阅读:

作者简介

袁可, 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涉税法律部门负责人,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涉税争议及税务风险防范、公司法律顾问。

田梦舒,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浩信郑州管理委员会秘书长,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具备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专业领域:上市辅导、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非诉法律事务及公司纠纷、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纠纷及其他重大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关系着企业经营及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部法律对运输行业有什么影响。

事件一:“霸座”

2019年的某日,张三乘坐开往北京的一趟高铁,票面显示他的座位靠近过道,但是张三却执意要坐在靠窗的位置不愿起身,引起了其他乘客的不满。被霸占座位的乘客只好向乘务员求助,张三却不停劝阻,扬言“座位上又没写名字,谁规定要按号入座,空位这么多,我想坐哪坐哪!”,继续无动于衷。列车到达终点时,张三被警方带往派出所,最终被处200元行政处罚,并且180天内无法购买火车票。

浩信律师说:“霸座”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民法典》出台之前,人们对于这种行为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谴责,《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强化了乘客的一般义务,从立法层面规制和约束“霸座”行为,今此,再有“霸座”的旅客,客运公司可以依据“无票乘坐”要求霸座者补票,对于拒不补票的,可以拒绝承载,再也不用束手无策,只能求助于公权力了。当然,对于严重扰乱公共乘车秩序的行为,还是要双管齐下。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事件二:逃票

张三乘坐客运大巴时因囊中羞涩选择了逃票,途中张三乘坐的客车与一辆货车相撞,车上乘客均不同程度受损,张三花去医药费1万元,随身携带的物品也被损坏。

浩信律师说:对于张三的损失,应从3个层面来分析。

第一,持有车票或者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这三种旅客均与承运人建立了合法的客运合同。张三属于逃票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客运合同不成立。

第二,对于前三种旅客,无论承运人的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均可以要求承运人(一般是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张三由于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因此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只能主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此张三主张赔偿时需要区分客车与大货车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并且有可能因过错方无经济能力而无法支付赔偿金。

第三,对于所有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承运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旅客既可以选择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主张侵权责任,而逃票旅客只能等待事故过错责任比例确定后主张侵权责任。因此逃票旅客主张索赔的难度要高于其他旅客,这是逃票的必然代价。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事件三:如实告知

张三是一名货运司机,在一次运输过程中被检查发现运输货物不符合绿通运输规定,被交通道路主管部门要求补交通行费1000元。张三当时对此表示疑问,并致电托运人,托运人表示在原定货物中又夹带了几箱饮用水,没有及时告知张三。饮用水不属于绿通范围,不能免通行费。张三补完通行费后,要求托运成支付该笔费用。

浩信律师说:《民法典》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因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由托运人承担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损失应当包括罚款等直接损失,还包括车辆被扣押审查期间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公司设立、合同签订,小到缴纳物业费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趁现在离正式实施还有4个多月,赶紧学起来吧!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创立于 1993 年,是中国司法部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2013 年,本 所由京、沪、浙、闽等著名律师联合发起重组,再铸辉煌。

主要领域:投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只是产权、国际业务、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综合类业务、诉讼与仲裁、海商海事、政府法律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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