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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办理使用应急运输通行证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0-02-06 15:07:00    作者:河南省物流协会    阅读:

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办理使用应急运输通行证工作的通告   

通告第1号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办理应急运输通行证,现通告如下:   

一、应急运输通行证种类及适用范围   

应急运输通行证分为A证和B证。 

A证:适用于跨省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的运输,一次一证、一车一证、证车一致。 

B证:适用于省内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的运输,在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印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部门分别向重点企业统一发放,企业支配、车不定证、每车必带、出车报备。   

二、办理程序   

A证: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应急任务指令,向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提供信息登记和通行证式样的电子版,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随车携带。 

B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向应急物资、重点生产物资领域重点企业统一发放;由省商务厅负责向生活物资领域重点企业统一发放;涉及到其他应急物资运输的由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发放。   

三、有关要求   

1.免费优先通行。对持有通行证的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车辆,实行绿色通道政策,优先快速通行,去程或返程空载的,也均免收全程车辆通行费。 

2.确保畅通。各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确保辖区范围内道路通行通畅。 

3.加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大抽检力度,依法依规从重处理违规使用通行证、假冒应急运输车辆等行为,并纳入信用管理。 

4.使用期限。国家和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 
具体要求详见《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通知》。   

监督电话   

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0371-85961029 
省交通运输厅 12328(24小时)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0371-65882461 65882477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371-65507538(白) 65507701(夜) 
省商务厅 0371-63941359  特此通告。   

附件: 
1.A证式样 
2.B证式样 
3.应急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品类清单 
4.生活物资品类清单   

 
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附件2:B证式样 





        
附件3 
应急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品类清单 
医疗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治疗药品、医用装备等商品。主要包括: 
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一次性防护口罩、一次性防护服等医用防护用品;医用酒精、84消毒液、免洗手消液等消杀用品;灭菌注射用水、地基米松等药品;负压救护车等装备,以及生产这些物资的原材料等。 

附件4 
生活物资品类清单 
生活必需品是指与居民生存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需求类商品。根据商务部《重要商品市场监测统计调查制度》报表目录,生活必需品主要包括: 

粮食(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禽类、蛋类、蔬菜、水果、水产品、奶制品、调味品(食盐、食糖)等10个大类70余种商品。   

 

郑州发布10号通告: 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按照《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通告》(第4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疫情防控必需的各类企业外,其他企业2020年2月9日24时前不得开工。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业企业 
2月10日,本地员工为主、本地产业链完整的工业企业。2月17日,来自疫区员工少、本地产业链较为完整的工业企业。2月24日,其他工业企业。   

(二)服务业企业 
2月17日,三星级以上宾馆,提供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不设堂餐),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2月24日,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    3月2日,科技服务业企业。暂缓复工复产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小型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三)建设工程 
2月25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3月6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16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有关企业复工复产名录详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方案。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企业和工程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纳入全市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安排对到过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省内其他地市返郑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7天。实施制定错峰返岗措施,坚持体温筛查,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   

三、复工复产审批监管 
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集中办公、集中受理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申请。   

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设工程由企业或业主单位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联合审核小组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企业或业主单位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对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6日     

 
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1号)   

为有效遏制疫情在郑州市医疗机构发生和扩散,全力维护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郑州市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域各类门诊部、诊所(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即日起全面停诊。   

二、未设发热门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不得接诊发热病人。   

三、郑州市域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等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相关专科,除急症诊疗和必需的择期诊疗项目外,暂停诊疗活动,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四、以上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五、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在所有出入口设立体温筛查点,要设立医务人员专用体温筛查通道。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   

六、严格陪护探视人员管理。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原则上不允许探视。确需陪护的,认真排查陪护人员旅居史,并严格执行陪护证制度,一人一证,凭证出入。   

七、医院食堂取消堂食,提供配送服务;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挂号窗口、收费窗口、取药窗口、院内商店等)的感染防控力度。   

八、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来源:郑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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